朝审制的缘起

时间:2011年03月21日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编者按:黄幼声先生,宁德市三环旅游开发公司总经理,原宁德市旅游局局长。下文写於1986年,他花了六年时间,阅读《明史》等历史资料和大量法律书藉,经过充分准备,才写出此文,并在1986年第五期《求是学刊》刊出。1987年10月应邀出席在烟台召开的“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编委扩大会议”。

  大凡中国法制史对各朝代的死刑司法制度有方块结构式的介绍。如果能从纵向联系来考察死刑演变过程,并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必将有助于对法制史的理解。本文拟先从史的角度分析明朝的朝审制,并确定其应有的地位;再通过考证它的缘起,进一步地从其特殊性中理解朝审制及其发展是社会趋向文明、法制趋向文明的产物,是必然与偶然的辩证统一。这里还要兼谈一个为朝审制作过不懈的、有成效的努力,但被人们遗忘了的人物——林聪。
  一、从死刑审判制度演变看朝审制
  1、趋向文明的总趋势。
  中国法制源远流长。死刑的审判制度当然也一样。自从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建立产生国家就有了法律,也就有了死刑。夏禹大会部落首领“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1],是说因迟到就处死。可见死刑距今已有四千多年历史。
  奴隶社会的死刑非常野蛮。商纣王时“有炮格(烙)之法”。“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灰中,妲己笑”,《列女传》见之。
  封建社会死刑制度属中华法系范畴。它的立法司法复杂多变,但总趋势是从野蛮趋向文明。当然要承认实际情况与文字记载的差距。秦律有具五刑(最重)、灭三族、灭宗、车裂、磔、腰斩、戮尸、定杀(水淹与生埋)等等。变到清末仿效资产阶级法制修律而定一律有绞刑。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制定了“少杀”、“两可”政策,又进一步提出了“死缓”法制,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这项法制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是逐步缩小死刑的范围以至废除死刑的一种过渡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受到空前的重视。社会主义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正在起步。
  这些说明了死刑演变的总趋势是趋向文明的。
  2、从刑忌到复审的大变化。
  有文说,唐律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那么什么是中华法系成熟的标志呢?我想从对死刑演变的分析中进行探讨。
  在我国古人的意识中,天人感应的观念非常浓厚。它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刑忌”思想,最早见于汉律。汉朝人以为“春夏生长,利以行仁,秋冬杀藏,利以施刑”(《盐铁论》)。唐宋律也有沿用,立春至秋分除犯恶逆外,不得奏决死刑。到了明中叶英宗时,把朝审复核定为常制。所谓朝审,就是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已经监侯的重囚。关于死刑监候者,注一“秋”字。到清朝时,处理外省案件又称“秋审”。对处理京师案件仍称“朝审”。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每年秋天八月内定期举行。先朝审,后秋审。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于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定拟实、缓意见。会审后,与秋审案一起处理。有异议,再行签商。如有争执,由刑部回奏听候皇帝裁决。如发现原审失实,直接扣除再讯。情实者,一般减为流、徒,在本年内分别执行。
  朝审制有着悠久历史的思想渊源。它既含有刑忌的因素,又与其有原则区别。汉朝的秋冬行刑,没有复审,不变判决,冤者照杀,仅是处决季节的调整。而朝审则大不同,它的主要特点:缓决的目的是通过复审而达到减少错杀,减少诉讼。它的进步性就很明显了。
  当然,统治阶级实行朝审的动机是为了渲染他的伪善,有利于特权阶层的免刑。这也是朝审制产生的政治根源。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矛盾复杂化,统治阶级也就越来越重视死刑的审判。从隋唐时的“复奏”到明清的复审,不单是重视程度的一般深化,而且是在内容上的重大改革。从以形式为主转到以内容为主,从而较完整地表现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
  中华法系死刑司法演变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汉朝“秋冬行刑”;第二,隋唐“复奏”;第三,明清“朝审”。纵观从刑忌到缓决,从无复奏到复奏进而到复审,不难发现,是发展的、趋向文明的关系。朝审就是为复审而缓决。朝审制历明清两朝计450多年,历时之久在中华法系中是少有的。这在当时,客观上顺应了历史的要求,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因此说,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朝审制及伴随之而产生的秋审、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是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也是中华法系成熟的一个标志。在往后的几百年里,封建社会走向下坡,而资本主义却艰难地发展。虽然有一些民主主义启蒙性质的社会思潮及进步的思想家陆续出现,但其成果多夭折,没有形成更有进步意义的变革。
  二、“缓重狱”论与朝审制
  法律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之一。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受上层建筑的其他范畴,包括社会意识、法律意识、政治思想、道德观念等影响、制约。按理说,法律意识对法律的作用更为直接。
  朝审制作为封建社会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法律制度,它依托的法律意识是什么呢?那就是“缓重狱”论。“缓重狱”论是“慎刑狱”思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和具体化。所谓“重狱”在古代就是指死刑。包括绞刑、斩刑,还有凌迟、灭族等。“缓重狱”的重要特征意义就在“缓”字上。它作为中华法系成熟标志朝审制的理论基础,不仅直接产生朝审制,而且影响久远。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死缓”法律思想与中国古代“缓重狱”法律意识之间是否存在继承因果关系?新中国的“死刑缓期二年”是否借鉴朝审制呢?这不是本文所能完成的任务。不过我想,都是产生在中国法制史上,其承继性是难以排除的。我认为,现行各种有关的法律书籍都把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死缓”说成是“中外刑罚史上的一个独创”,是不准确的。应该说,“死缓”是“缓重狱”的进化,是中国古代法律意识的一项重要发展。“死缓”制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中国特有的法律规定。
  那么,进一步探讨“缓重狱”这个法律意识的产生及其作用,是很有必要且有意义的。
  1、时代的产物
  明朝中叶英宗时,社会的经济基础还算富庶,“英宗承仁、宣之业,海内富庶,朝野请晏。”[2]农业手工业生产水平都超过了前代。手工业脱离农业独立发展的趋势更加显著。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分工的加强,商品经济从此空前发展起来。一些地区已经出现银租,像地处南方的福建宁德,“中叶以后折银或折色银日多,亦称轻赍”[3]。实物地租已开始向货币地租转化,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松驰。这样,一些有识之士对人生开始思索,模糊地有了“劳动为本”的观念,逐渐形成变革现实的思想。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从这个观点看,朝审制产生的客观必然性首先在于经济基础的变化。
  明朝中叶统治阶级的政治并不利于法制改革。英宗九岁即位,由宦官王振专权。正统十四年“土木之变”,英宗被瓦刺所俘,五十万大军全军覆没,写下了明代最不光彩的一页。次年被释回京,当时代宗已即位。景泰八年“夺门之变”英宗复辟,改年号天顺,继续任用宦官,滥杀株连。从天顺初朱英艦被诬母子通奸一案,当查证“无实”、“无是事”之后、英宗仍“赐英艦母子自尽,焚其尸,是日雷雨大作平地水深数尺,众咸冤之”[5],可见英宗昏庸到何等地步。
  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不顺时”(林聪语),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却不排除上层建筑某些领域进行变革的可能。因为统治集团中的一些“顺时行政”(林聪语)者的努力,某些局部变革还是有可能在经济基础起决定作用下实现的。
  2、“缓重狱”论的提出及其作用
  法制史学界有一种“法自君出”的观点。许多法制的产生只提到皇帝。我看这是片面的。我们要按照马克思主义史学方法,从具体条件、地点和时间来分析,否则会“变成一笔偶然现象的糊涂帐”(斯大林语)。我们分析朝审制就必须着重剖析经济条件、特定环境下产生的人物与法制发展的内在联系。
  我通过古文物的发现与考证得知:提出朝审制法律思想的人并不是英宗皇帝,而是职位并不显赫、刚从国子监学正(从九品)升到都察院左佥都御史(正四品)的林聪。林聪(1417 - 1482),福建宁德人,字季聪,号见庵,赠荣禄大夫加太子少保,谥庄敏,有《奏议》八卷、《见庵文集》十四卷。他当官四十年,事三个皇帝四个年号,仕途三起三落,两次下监牢(一次死牢)。他在监察、司法的任职中与厂卫特务势力作斗争,在法制、行政、文学、哲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建树。他持大体、秉公论,不严而肃,时望益峻。从宁德七都林家后裔珍藏的福州云林阁纸庄翻印的线装古籍《林庄敏公奏议》(八卷)[6](明嘉靖癸巳,由林聪之孙林文祥整理并作跋),《林氏宗谱》、清朝抄本《间诗》[7]等文物资料得知:林聪在景泰年间就反复陈奏他的法律观点,但没被代宗采纳。天顺二年春(1458年),林聪向英宗上书《乞缓重狱疏》(《林庄敏公奏议》卷一建白类一)。此疏专题提出了“缓重狱”论。在疏文中,林聪为了“刑罚不滥”,使“内外法司所问罪囚,一依《大明律》科断,不许深文。虑其或滥及无辜”,建议“朝廷敷德惠民,刑辟宜慎”,“法司今后应决重囚,俱牢固监候,秋后具奏处决”。否则,“应决重囚,若皆任拟处决,恐非所以导天地之和而体生物之仁也。”林聪还希望它作为今后“顺时以施政”[8]的措施。这是在两次“死谏”之后第三次上书,才被英宗接受,下旨于次年起每年霜降后,对死罪重囚由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从实审录,并且定为常制。天顺三年(1459年)冬十月,“诏霜降后录囚著为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廷臣审录重囚谓之朝审,遂为永制。”[9]所以说,朝审制始于明中叶,林聪上疏是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的。
  我们从林聪“缓重狱”论的提出及其实践的情况看,再联系朝审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不难看出林聪的价值。其实,历史早已对他作过一定的评价。他在京逝世时,公卿士大夫相继往祭之,涕泣相吊,历时十多天。京都之人虽不识林聪的也都为之叹息。《明史》赞:“林聪居言路,所表见,皆自卓卓。其声实茂著系朝野,重望有以哉!”[10]。对于林聪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的评价:“谳狱甚明,清声益振”,“其决狱不琐屑,善委任,遇大事则反复详核躬自笔削,属官咸心服以为不及”[11],还称林聪为“一代伟人”[12]。明清间曾立修坊宇表彰他,有北京三法司前的贯城坊、福州双门前的十尚书坊等九处。宁德县人还建有庄敏祠,春秋祀之。可见,古时林聪是受到肯定的人物,但后来渐渐被人们遗忘了。
  三、林聪法律思想的形成
  林聪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缓重狱”思想的呢?通过对《林庄敏公奏议•附录》中《行状》、《墓志铭》、《神道碑铭》等篇的考究,又经《明史•林聪传》、《八闽通志》、《宁德县志》等史书的考证,得出以下看法:
  1、在生活经历中酝酿
  (1)林聪在正统年间授刑科给事中(《明史•林聪传记》误作吏科给事中),年仅27岁。他抱着改变朝政的愿望,“誓心以古直谏臣自任”,“欲上以裨补遗阙,下以纠举妄邪”。他以“尽心报国者”,自勉,与叶盛(兵科给事中,主战派)同立下誓言:“毋沽直,毋衔名,毋挟所私,期于安社稷利国家”[13]。这些与他的出身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他父林观是当时有名的教谕,历教五县(广东程乡、江西永丰、浙江余姚、玉山、江山)四十余年。“出其门而登仕版者,颙颙昂昂皆以功业著名”[14]。林观曾陈民情六事,乞归后留下遗言:’吾家素为儒兼力农,……恐后子孙不知务本,因名所居之堂曰:‘服力”[15]。林聪少年时随父母到浙江省余姚、玉山读书,每夜归,其母“必引置灯下躬课背诵”,“既就外傅,日记数千言,为文下笔立就”[16]。一次他父友对他戏说:“汝父为人师”。他即对“我后作明主。”[17]他后来之所以能“裨补遗阙”、“纠举妄邪”,这些身世环境为他准备了最起码的条件。
  (2)明初,宁德有个宝丰银场是全国六大官办金银矿之一。后因银场停办,官府却将课银分摊到丁粮银中。林聪刚入仕,虽是七品小官却注意收集民情,“观象”、“寻思”,上奏《请除杂差疏》[18]。但英宗皇帝不予采纳。不久,“果大乱”[19]。于是人们“皆伟公(林聪)先识”[20]。这次奏疏虽未被采纳,但为以后的多次上疏打开了通道。当时闽浙之间形成了“丝绸之路”[21],有名的闽商“货湖丝者,往往染翠红而归织之”[22]。林聪生长福建而就学浙江,不但深知矿工的惨状,也看到了丝商的生机,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社会观上的矛盾心理。“洞天烟景路漫漫,万里归来试一看”。“踏遍烟霞访仙子,为寻大药驻龙颜”[23]。可见,经济变化正孕育着一个在“路漫漫”中的“寻大药”者。
  (3)“土木之变”后,林聪“侃侃在职,知无不言”[24],“以故不肖者畏之,而贤者多乐就”[25]。“士大夫激昂论事,朝多直臣,率聪与叶盛为之倡”[26]。奸臣建议易储,林聪抗言不可,“投笔不肯署名”。他凡有所见,或奋笔直言,或伏丹陛下,指摘争论,一时多所仇嫉,终被诬陷,调离刑科,至右春坊任司直郎。不久,由大学士商辂推举,复授吏科都给事中。奸者又罗织罪状,再次把林聪诬为“专擅选法”罪,廷议大辟,打人死牢,论斩。案至礼部时,尚书胡濙(六朝元老)愕然一骇,不肯署而当场跌倒,说:“罪林聪以死邪!”一惊疾作。代宗遣人问疾,胡濙答:“老臣本无疾,前日议事(指斩林聪)惊悸至今不宁耳”。林聪终于得救,贬为国子监学正。这场风浪对林聪震动很大。他在尝过死牢滋味之后,经常想到的是许多冤枉之重囚。他反复上奏“春判冬决”的司法观点:’春夏发生,秋冬肃杀,天之道也。赏以春夏,刑以秋冬,君之政也。”“积愤含冤,甚伤和气”。“法司今后一应在监罪囚,务要推情鞠问、详审重轻,不许任意徇情锻炼成狱。……如是,则刑罚得中,人无冤抑,庶可以弭灾异而导和气矣。”[27]。等等。虽然奏议只能招致贬斥,但政治风云却使林聪的“缓重狱”法律意识渐趋成熟。
  (4)“夺门之变”后,天顺元年,民族英雄于谦被奸官徐有贞以“意欲”罪诬陷致死。这个震惊中外的“二字狱”对林聪敲了一次警钟。俗话说:“伴君如伴虎”。这时林聪对亲兄林憼流露过“为郎十五年,自惭不称服”。“诲益重烦君,夙夜当三复” [28]同年四月,林聪奉命往山东赈灾,屡请发帑,就受到奸官徐有贞的种种刁难。他虽“活饥民百四十五万” [29]。事毕回京,但产生了一种想法:自己过去坐死牢的教训犹深,于谦今日遭冤杀的事实明摆。当务之急是什么呢?就是利用眼下自己说话英宗还听得进的机会尽快促使“缓重狱”形成法律条文,然后作两手准备:“乌府风稜自不群,正向急流能勇退”[30]。林聪的这些内心活动就是天顺二年向英宗专题上《乞缓重狱疏》的重要内因。
  2、在与厂卫斗争中形成
  林聪少年有大志,但入仕后被封建专制主义,特别是明朝的厂卫特务政治的黑暗环境所包围。最早遇到的是一个得过“免死诏”的太监金英。林聪连连上奏《劾司礼监太监金英不法及都御史陈鎰王文纵恶隐性疏》、《劾太监金英、尚书石璞、都督孙镗党奸疏》等等。疏中说:“金英党羽甚于虎狼,视人命如草菅”,“民间之膏血殆尽,人怨天怒”[31]还痛斥太监娶妻、奔竞之风等败法污秽之事。
  从现有林聪奏议看,大都有弹劾奸宦的内容,也有多数谈到法律方面的。如两次“死谏”:《敷陈大宝八事疏》、《修德弭灾二十事疏》都是建白之间有弹劾,弹劾之中有建白。他在疏中先声明:“臣非为一身计,为天下军民计,日夜谋谟,不遑暇食”,“皇上举此而用之则臣愿仕愿用;若不用之,则臣宁死宁退。然用与不用系君心之明与暗,臣不避死生。”他还直指“皇上多被(在内宦官)所惑,听其谋事。以致忠臣被害,奸邪得志。”“徒言而不见诸行则求言为虚文,徒行而不践其实则进言为无益”。在当时的情况下,要上这样的“逆耳”之疏,确实要与家里人交待后事然后才上殿“昧死上言”的。两次“死谏”都提出“清刑狱”这一条建议,陈述:“凡内外狱禁囚徒除犯死罪者,原其实情皆因误犯宪章而故犯者少。从臣之言即差老练御史一员逐一清省除十恶外其余情可恕者悉发口外充军。不惟全人之生,抑且得人之用也。”林聪提出的“全人之生,得人之用”的观点有着特殊的意义。它就是“缓重狱”与以后“死缓”的出发点。林聪的法律思想就是在“昧死”的艰难处境之中产生的。正如他本人所感叹的:“痛极贾生怜器鼠,忧深漆室及园葵。晴窗检点空观象,暗室寻思莫补时。”[32]。他不止一次地抒发了自己身处“暗室”而“痛极”“忧深”的心情[33]这在封建统治阶级改革者中确是少有的。
  3、反兽性的烛光
  马克思说:“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34]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礼义道德背后的法外镇压、野蛮株连、滥杀无辜,岂不就是兽性?林聪以“缓重狱”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思想就包含着反兽性的因素。反兽性因素在中华法系的发展中是逐渐明显起来的。如果专制主义是“暗室”,那么反兽性就是逐渐亮起来的烛光。
  林聪提出法制要“明克允正,欲其审详轻重,明察是非,使有罪者不得以幸免,而无罪者不致于滥及”。他反对株连,如对僧人赵才兴案中“不同居房族伯叔兄弟,及房族伯叔兄弟之母妻子女,赵能等一百四十三名口,于律俱不该追坐,法司却一概差人抄提,房屋财产没官”,“狼狈已极”等提出质问:“持刑如是,非所以为明允也!”林聪还进一步强调了“刑期无刑,辟以止辟”的法学原则。他认为“惟在乎处以至公,施以至当,而钦恤之意行乎其间”。建议“法司今后持刑务加详慎”,这样才能不至于“重其所当轻,轻其所当重” [35]。他在《劾十三道御史史颐等不行纠举陈循疏》[36]中,大胆尖锐地提出一个了不起的观点:“厉法禁当始于大臣,施刑罚必先于近贵”。这个法律观点的提出比明末清初最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王夫之关于“法先自治以治人,先治近以及远”的法律思想,早了二百多年。林聪还把风宪官失职比做“若猫鼠同眠,盗入而犬不吠”。这些都具有哲理性和一定的反封建等级观念的性质。林聪也正因为具备有这些反兽性的法律思想,才会执法无畏,才敢于提出改革的主张。他大胆弹劾不法的皇亲国戚。如在《劾驸马都尉石璟违法规利疏》[37]中重申“王法靡私”,要求皇上准奏,把驸马“拿送法司,明正其罪,以为贵戚大臣,将来之戒”。否则,“何以励法禁于天下?”林聪在当时那种环境里能如此理直气壮地向封建专制独裁者提出以上主张,真是难能可贵的。故《八闽通志》说林聪是“非辈流所能及的”人才。他的才能虽然受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有些闪光属于偶然的,没形成系统理论,然而在其反兽性之“烛光”中,已闪烁着伟大中华民族文明传统的火花。
  总之,无论从朝审制在中华法系中应有地位看,还是从林聪的“缓重狱”论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对朝审制产生的作用看,都说明了社会趋向文明,法制趋向文明,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明朝时,在政治上三起三落的林聪,虽然被人们遗忘了,但他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实际价值还是客观存在的。我企望:《中国法制史》的有关部分应留出行款为林聪补上一笔。
  [1]  《国语•鲁语》、《韩非子•饰邪》,转引自《中国法制简史》,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
  [2]  《明史•英宗后纪》,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0页。
  [3]  《宁德县志》上,宁德县志编纂办公室编,1983年复印本,第288页,注2。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 - 122页。
  [5]  《明史•宁王权传》(卷117),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591页。
  [6]  林聪死后谥庄敏,其奏议故名《林庄敏公奏议》。
  [7]  间诗是在民间收到的线装手抄孤本。所抄的诗有林观(聪父)、林聪、林文迪(聪从子)的作品。
  [8]  《林庄敏公奏议》卷一,建白类一。
  [9]  古籍《御批历代通鉴辑览》卷150,己卯冬十月条。
  [10]  《明史》卷177,赞,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724页。
  [11]  《林庄敏公奏议•附录•墓志铭》,福州云林阁纸庄,明嘉靖癸巳古籍
  [12]  《林庄敏公奏议•附录•神道碑铭》。福州云林阁纸庄,明嘉靖癸巳本。
  [13]  《林庄敏公奏议•附录•行状》,福州云林阁纸庄,明嘉靖癸巳古籍本,共八卷。  
  [14]  《东山林氏宗谱•梅所公神道坊铭》,嘉庆六年辛酉岁重修本。
  [15]  《东山林氏宗谱•梅所公神道坊铭》,嘉庆六年辛酉岁重修本,《服力堂记》。
  [16]  《东山林氏宗谱•梅所公神道坊铭》,嘉庆六年辛酉岁重修本,《林母陈氏太淑人墓志铭》。
  [17]《林庄敏公奏议•附录•行状》,福州云林阁纸庄,明嘉靖癸巳古籍本,共八卷。
  [18]  《宁德县志•艺文志•奏疏》卷九,宁德县志编纂办公室1983年重印本,第468页。
  [19]  《明史》卷177《林聪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718 - 4721页。
  [20]  《林庄敏公奏议•附录•行状》,福州云林阁纸庄,明嘉靖癸巳古籍本,共八卷。
  [21]  明初至成化九年(宁德县属福州府),福州的丝织业与苏州差不多出名。据《元明事类钞》卷24引王象晋《木棉谱》序记载,“北土广树艺而昧于织,南土精织维而寡于艺。故棉则方舟而鬻于南,布则方舟而鬻于北。”因蚕丝的来源主要是湖州,而形成闽浙之间的商业交通。
  [22]  王世懋《闽部疏》,转引自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03页。
  [23]  《宁德支提寺志选》,宁德县志办1984年印,第57页。
  [24]  《林庄敏公奏议•附录•墓志铭》,福州云林阁纸庄,明嘉靖癸巳古籍本。
  [25]  《明史》卷177《林聪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718 - 4721页。
  [26]  《明史》卷177《林聪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718 - 4721页。
  [27]  《林庄敏公奏议》卷一,建白类一。
  [28]  《东山林氏宗谱•崇重特祀名臣少保林聪公呈》,嘉庆六年辛酉岁重修本。《金台别兄季诚》与《燕山李震赠》。
  [29]  《明史》卷177《林聪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718 - 4721页。
  [30]  《东山林氏宗谱•崇重特祀名臣少保林聪公呈》,嘉庆六年辛酉岁重修本。《金台别兄季诚》与《燕山李震赠》。
  [31]  《林庄敏公奏议》卷五、卷六。《宁卷德县志•艺文志》,第497页。
  [32]  《林庄敏公奏议》卷五、卷六。《宁卷德县志•艺文志》,第497页。
  [33]  还见于《囗诗》中《金台别兄季诚》句:“豪门却行踪,暗室常谨独”。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4页。
  [35]  《林庄敏公奏议》卷一,《明慎庶狱疏》。
  [36]  《林庄敏公奏议》卷六。
  [37]  《林庄敏公奏议》卷六。

◇黄幼声
《林氏研究》第十三期(2001.9.20)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信息来源:福建林氏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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