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名誉青史 风范传千秋

时间:2011年03月21日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林聪(1417-1482),字季聪,号见庵,福建宁德七都人。公从小颖悟过人,年十八人邑。年二十二,中式第九名亚魁。明正统四年(1439),联捷二甲十九名进士,正统八年(1443)授刑科给事中。年四十一,升都察院左佥御史。年五十八,掌南京都察院事。年六十一,晋升刑部尚书。年六十二,加封太子少保。成化十八年(1482),病逝於任,谥庄敏,赐御葬。
  公历事正统、景泰、天顺、成化三帝四朝。先后奉旨祭海粤东,赈灾山东和淮南北,北巡大同,按察辽东。他仕途多舛,三起三落,两人牢监,一次论死。这种颇受重用而又迹涉浮沉的人生遭遇,使他得以洞察明中叶天灾人祸、内忧外患和朱明王朝内部腐败与倾轧,更得以了解民间疾苦及要求。特殊的历史背景,注定他在40年的居言路、任风宪的政治生涯中要与宦官专权、贪赃枉法的权势、奸官作势不两立的斗争。他不愧是一位为国忧劳,为民请愿,身体力行,“正色敢言,法不私恩”的名臣。
  一、主要历史功绩举略
  宁德的宝丰银矿(今虎贝乡),列入明初六大官办银矿之一。至正统、景泰之际,矿脉已绝,但明政府课银复加,且年重一年,实为虚课。正统十二年(1447)和时隔六年的景泰四年(1453),庄敏公两次上疏恳求免除宁德银课之艰。终为朝廷采纳,下诏罢免宁德并建宁银课,解除了闽东、闽北人民繁重税课的负担(史迹见《宁德县志》、《福宁府志》、《八闽通志》等)。
  明初沿袭元制,把技术工人编为匠户,役于京师等地,轮批趋赴,匠户的劳动,不但无偿义务,且趋赴盘费自负,所以轮班工匠不堪其苦,多息工或逃亡。景泰五年(1454),庄敏公在《修德弭灾二十事疏》中提出“省班匠以纾民力”建议二年一班者改作四年一班。三年一班者改为六年一班,使民力得以宽纾,人民之负担可以减轻。工匠徭役制到七十五年后,嘉靖八年(1529)才完全废除。
  明仁宗以降,土地兼并日炽,权贵势要群起“奏讨田地”,大量侵吞民田。庄敏公在《修德弭灾二十事疏》中提出“禁势要以讨田地”,举发武清侯石亨等,奏讨田地无度,并倚势威逼侵占民田等恶行。提出“丈量势要官员占地”“田地不系拨与之数,而擅侵占者即归还於民。”土地兼并问题是明朝灭亡的根本原因之一,庄敏公于景泰五年即上疏遏抑土地兼并,在明史有关资料中均有记载,当属首倡。至万历年间,徐渭、张居正、海瑞等先后力主抑制土地兼并,并发起了全国性丈量土地政治运动,其主导思想终不离庄敏公的先锋主张。
  天顺元年(1457),庄敏公任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奉旨前往山东赈灾,他访民居、问疾苦、调库银、停税课、贮仓廪、给医药、多次上疏为民请愿,屡请发帑。他奋不顾身,排除、抵制了徐有贞的刁难与干扰,终使民困顿苏,活饥民145万人。成化二年(1466),复命赈淮南、北饥,民德之如山东。
  天顺四年(1460)朝廷镇压曹钦谋反,将士妄杀,甚至割下乞丐首级邀功,致使“市人不敢出户”。时庄敏公主持都察院,急令生擒讯鞫,方可论赏,冤滥乃止。
  成化十三年(1477)秋,庄敏公升任刑部尚书,已是花甲老人的他仍夙夜靡懈,详核大要案,推情鞫问,任内为蒙冤死囚洗雪平反者岁百十数人。
  二、倡导法制改革的“三大观点”
  林聪公一生主掌刑狱先后达40年之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法制观点。他面对腐朽畸形的时代,倡导改革,抓住法制这个关键环节,提出“法度者,天下之法度,司法为天下掌握,朝廷不可得而私,臣下不可得而擅。”提倡以“天下之法度”,改革“朝廷之法度”。即“以民为本”的法律思想,来改革“以君为本”的法律传统。概括起来,主要体现于“至平、至公、至当”三大主张,这一富有特色的法律思想,给后人留下一笔珍贵的精神遗产。
  (一)“法度”的“至平”观点
  1、以劳役适均为重点,薄赋轻徭。
  2、以田地适均为特点,“禁势讨地”(即禁止土地兼并)。
  3、纾民力的至平观。他认为“官府应该念百姓之艰难,而务搏节之道,可省者省之,可罢者罢之,至于大兴土木,伤财劳民,就得暂停,不得已而修造者,亦应具备条件,达到修造有常,而民不穷,官府有规,而弊不生,民力有纾,而无骚忧之患。”他阐述了一整套“纾”的办法即:“减冗食以省京储,罢斋醮以纾国用,节供应以省民财,减科派以苏民困,省造作以革奸弊,惜柴薪以节民劳。”纾民力与劳役适均、田地适均一样,都是以“至平”的法度”为准则的。
  (二)“法度”的“至公”原则
  所谓至公,就是最高境界的“公正公平”,也就是大公无私,他把大公无私的政治观念反映到法律思想中,并与变革的历史相联系。
  1、正朝廷以正天下。要正天下,首先必须进行正朝廷的改革。
  2、格君心之非。他直接要求皇帝做到“耳目玩好,戒其荡心掖庭;嫔御戒其燕溺;用度戒其过奢;逸乐戒其忘返;爵必当德而戒其滥施;罚必当罪而戒其滥及。”等“六戒”。
  3、正讨罪之典。这是针对罪魁王振乱政事败,皇帝对其朋党为奸的党恶,不予加罚,姑息养奸,对其贪赃枉法、罪证如山不敢公布而提出——“示天下之劝惩,公天下之好恶,党类不除,遗孽犹存,罪人未讨,众心不服。”在“刑不上大夫”的明中叶,他反复强调:“厉法禁始于大臣,施刑罚必先于近贵”的思想,并坚决实行执法如山,难怪当时无人不佩服其气魄与直节!
  (三)“法度”的“至当”特点
  这是庄敏公对法度本质的充分认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法度理论基础,很有独到之处。他针对“刑罪失平”、“刑罚失当”而提出“重其所当重,轻其所当轻”的刑罚观,具体有:
  1、知无不言,言无不当。他说:“明克允正,欲其审详轻重;明察是非,使有罪者不得以幸免,而无罪者不致于滥及。”
  2、刑期无刑,以辟止辟。他一再强凋,刑德相生,圣人设刑是不得已的事。法律、监狱的存在不是目的,消灭犯罪、消灭法律、消灭监狱才是目的。既然不得已而用之,就要求“法必严于遵守”。
  3、案行至。就是对在监罪囚,务要推情鞫问,详审轻重,不许锻炼成狱。极力反对株连、滥杀无辜,即如现在提倡的司法文明。这就要求“唯在乎处以至公,施以至当。”并要求实行“三司会审”制度。
  4、缓重狱。“缓”字其意义在于通过复审而达到减少冤假错案;另一方面,“缓”字又表现为“秋后决”的主张,即“朝审制”,亦即缓期执行死刑。天顺二年(1458),时庄敏公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上疏《乞缓重狱疏》,英宗纳其言,天顺三年就下诏曰:每岁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廷臣审录重囚谓之朝审,遂为永制。此朝审制历明清两朝计450年,客观上顺应了历史的潮流,在中国法制思想史上是促进法制趋向文明的一个重要篇章。
  5、全人之生,得人之用。庄敏公在“清刑狱”的建议中,提出“情有可恕者悉发口外充军”,“不惟全人之生,抑且得人之用”。如果就现代关于“死缓与劳改”的理论而言,这在法制文明进程中具先导的意义。
  总之,庄敏公的“至平”、“至公”、“至当”三大法度原则,是“天卡法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内核。可以说,它是个以民为本,体系完整的儒家法学理论体系。《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明朝占其十五卷,庄敏公法律思想就专例一卷。有人评说,庄敏公的主要功绩在于他“天下之法度”的真知灼见与创举。他在中国法制史上的贡献是光辉照人的。
  三、历史评价及其文物古迹保护
  成化十八年(1482)闰八月二十四日庄敏公卒于任上,终年六十有六。公卿士大夫相往祭之,涕泣相吊历时十多天,下至市民亦或叹息泣下。庄敏公遗体从北京搬丧回宁德七都,沿路逢民哀泣,遇府吊祭。灵柩到达七都后,皇上命工部督造林聪公御葬墓。朝野上下对公好评如潮:
  《庄敏公神道碑铭》称庄敏公为“一代伟人”、“千古名卿”、“谳狱甚明,清声益振。”  《庄敏公墓志铭》称赞庄敏公,“民曰父母,士曰父师……”“其决狱不琐屑,善委任。”
  《皇明泳化类编》赞林聪公:“自引直声闻天下,莫不想望其风采。”
  尹衡在《史窃》中记载庄敏公“天下之法度”的有关奏议内容,并做评论说,“君父真难言也!唯聪抗议则言官尚有人焉。”还特别称赞庄敏公“有补天浴日之功。”
  《庄敏公行状》说,庄敏公任刑部尚书时,“凡大政议,倚公而决,谙练之深为众服者久矣。”
  宪宗皇帝说:庄敏公“练达老成”,“历事年深”,“公勤著称”。
  《明史•林聪传》赞庄敏公:景泰初,“时方多故,聪慷慨论事,无所讳”“景泰时,士大夫激昂论事,朝多直臣,率聪与叶盛为之倡”。升刑部尚书任上“持大体,秉公论,不严而肃,时望益峻。”《明史》赞曰:“天顺、成化间……林聪、叶盛之居言路,所表见,皆自卓卓,其声实著系朝野,重望有以哉!” 其主要文物古迹有北京、福州、宁德城关等处建立表彰庄敏公的牌坊。存世屹立在林氏祖厅门前的冠英石牌坊和都宪木牌坊(文革被拆待重建),都是庄敏公功绩在家乡的象征性主要建筑物。又有祖厅一座、少保祠一座、太夫人御葬墓一座、庄敏公御葬墓一座、庄敏公夫妇雕刻像二尊,龙凤龛一座,《林庄敏公奏议》八卷,《见庵集》十四卷(毁於倭火),《宠恩录》一部,《囗诗》一部(手抄本,民间尚存),其他御赠文物更是多多。奈何自明末倭寇侵扰宁德,抗战时日冠占领七都,尤其经“文革”厄运,上述文物古迹遭破坏遗失,大部不存。少数为国家征用或个人私匿不显。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庄敏公的一些文物古迹先后被列为县级文物予以保护。
  十多年来,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特别在市、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宗亲们的热情帮助下,我们不搞人丁摊派,自行想方设法筹集资金50多万元,先后修复两座御葬墓、祖厅、少保祠,重建冠英石坊,雕刻庄敏公公婆像、龙凤龛等,共办了十三件实事,从而基本恢复祖宗主要文物原貌。软片文物仅存诰命一轴,逃过明中叶以来历史上许多劫难,幸存于世,已有550多年历史,弥足珍贵。林聪裔孙视为“传家之宝”,设专人专柜珍藏。《林庄敏公奏议》(八卷)一函也复印见世。我们最后一个心愿是重建都宪柴坊,预算需投资五十多万元。“祖先文物古迹在我们这一代人眼前毁坏,也要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恢复”,这是所有林聪裔孙期待对先贤遗迹全部重光的呼吁,但愿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促使“都宪柴坊”早日重建。
  四、关于继承和发扬林聪公的精神遗产
  在今天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卓有实效地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已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历史性命题。笔者认为爱国为民思想是最为基础的。而爱国主义情操的培养的有效手段是从乡土教育着手。而林聪公的一生为人和其精神遗产正是一部不可多得的良好教材,其深刻的思想内涵有待深入挖掘。笔者粗略概括下述几点,以冀引起研究人士的思考。
  1、继承和发扬庄敏公为国忧劳,为民请愿的精神。
  景泰五年(1454)冬,时公38岁,他因敢言遭诬陷打入死牢,幸蒙当朝礼部尚书胡滢及时相救,真乃九死一生。但林聪公始终把代表人民的最高利益的大旗,艰难地扛在肩上。可以说,没有林聪的“民本”思想为基础,就不可能有林聪的法度思想。历史的车轮已驶进二十一世纪,我们每个公民,应加强马列主义哲学观的学习,努力做到立志与立德相一致,立言与立功相一致,提高人生境界,培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和关心国家大事的高尚情操。我族董事会要以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到真正成为当地党和政府团结广大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并竭诚为七都人民、宗亲服务,同心协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奔小康、致富裕,共建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2、继承发扬林聪公强调以法治国的“天下之法度”的光辉思想。林聪“天下之法度”的法律思想,在理论上动摇了中国古代封建剥削阶级“法自君出”的框框。在这里,“天下”是法度的前提和基础;“法度”是“天下”的确认和保证。有人认为,他开了十七世纪黄宗羲“天下之法”理论的先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作出了贡献。今天,现行法律是我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宏扬正气的有力武器。做为法学家庄敏公的后裔,我们一定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积极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法律,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形形色色坏人坏事做斗争。共创知法守法,精神文明的模范镇。
  3、继承和发扬庄敏公忠谠勤勉、务实重行的精神。明宪宗即位,宦官专权愈演愈烈。曾有人劝林聪走走宦门,他回答:“此足一人,而出非吾足矣!”可见自持之坚。此外,林聪还很注意选拔“以廉干称”的人才。如当时“十知府之首”的余子俊,莆田人林俊都是他推荐提拔的。特别是林俊被林聪看中,荐为刑部员外郎,凡“事涉权贵”时,林聪就必嘱林俊“治之”(《明史,林俊》)”在当今社会堂堂正正做人,实实在在做事,聪明正直、明辨是非、知无不言、言无不当。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反腐倡廉,无所畏惧。宣扬社会公德,热衷公益事业……这些内容不正是林聪务实重行思想在新时代各方面的体现?它正是我们大众今日所要学习与倡导的。
  4、继承和发扬庄敏公锐意社会改革的精神。林聪是一个革新倡导者。他提倡实行德政。两次“无所顾忌”的死谏——《敷陈大宝八事疏》和《修德弭灾二十事疏》就是他的德政《宣言书》:“臣非为一身计,为天下军民计……”、“皇上举此而用之,则臣愿仕愿用;若不用之,则臣宁死宁退……臣不避死生。”在明王朝那种专制独裁的情况下,要上这样的“逆耳”之疏,非大勇者莫为。正如对林聪研究多年的黄幼声先生所言:确实要与家里人交代后事,然后才上殿“昧死上言”的。天顺元年(1457)于谦被冤杀,尽管他也流露过“正向急流能勇退”的内心痛苦,尽管他于景泰七年(1456)第三次被诬第二次下狱(《明史•林聪传》),林聪锐意改革的思想可谓越挫越坚。在当今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要学习庄敏公革新弊政的志士精神,坚定不移地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务实重行,除弊兴利,促使社会不断进步!
  5、继承和发扬林聪公刻苦学习,尊师重教的精神。林聪出身于教谕之家,自少颖敏——“我后作民主”——“黄峰出洞忠心耿耿只随王”等对句至今流传民间。据传,他8岁出之外傅,就被推荐到乡中社学当“小先生”。我们尚难考证出这里的“乡中社学”是在浙江抑或闽地。然而,在明中叶林聪的故乡峬源(今七都)已是“十里一书斋”(《鹤场漫志》)。那时七里八乡闻名的“有沅斋”学宫,所在范围即为今天七都中学位置。可谓地灵人杰。七中在多年全区中考屡夺第一,至今年荣获九联冠,名满蕉城。今年,又有一名七都籍子弟考进了清华园。为努力培英育秀,希望早出辈出“先进文化”人才,2000年我族子女考上大学本科12人、中专4人,共发给奖学金5600元,并召开座谈会向他们表示祝贺,提出要求和希望,在精神上给了学子们莫大的鼓舞和鞭策。在七都林聪传下的一袭墨香,仍然强劲地流传着。
  总之,从有限的史料中,我们已经能够窥见林聪一生的史绩及其精神遗产之一斑,林聪毕竟是历史上一位“非辈流所能及”的人才(《八闽通志》)。尤其在文化史、法律思想史上都有卓越的贡献。有这样一位老祖宗,我们后人感到无比的荣耀!
  注:本文特别是第二部分,主要观点及史料,采自黄幼声先生《明代刑部尚书林聪法度考》一文,特此说明,谨以致谢。

◇宁德七都林聪古迹文物管理组
《林氏研究》第十三期(2001.9.20)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信息来源:福建林氏委员会官网)
文章热词:英名 名誉 青史 风范 千秋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